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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1)

http://zige.eol.cn  来源:互联网  作者:  2016-04-26    

财会类 金融类 医药类 建造类

  点击查看:2016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

  1.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调整)

  (1)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3)利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4.规范性(2016年调整)

  (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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