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23)

http://zige.eol.cn  来源:互联网  作者:  2016-05-11    

财会类 金融类 医药类 建造类

  点击查看:2016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

  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16年调整)

  (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基本规定

  5年5年往前计,1年6月吃救济。

  (2)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计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教师资格课程随意学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财会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