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6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18)

http://zige.eol.cn  来源:互联网  作者:  2016-05-03    

财会类 金融类 医药类 建造类

  点击查看:2016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

  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2.劳务派遣的适用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2016年新增)

  (4)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2016年新增)

  3.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工单位的主要义务

  (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动者的其他重要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教师资格课程随意学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财会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