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1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十一: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东奥会计在线  2011-08-11    

财会类 金融类 医药类 建造类

  第四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的分类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或总公司承担。

  3. 公司的法人地位否认制度(这两条规定非常特殊,请牢记)

  l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l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 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了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的权利,不得抽逃出资,或者占用、转移和支配公司法人财产。

  2.如果股东不向公司投入应当投入形成股权的财产,不仅公司有权追索,在公司不能履行对外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也有权向股东进行追索。(P105)

  3.对外投资(P106)

  (1)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对外担保(P106)

  (1)对外担保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对外担保的决议

  ①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关联人回避表决制度)

  5.对外借款(P106)

  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教师资格课程随意学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财会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