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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东奥会计在线  2011-08-11    

财会类 金融类 医药类 建造类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营企业的协议、章程和合同(P81)

  1.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这一点非常重要)

  2.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协议、合同和章程”的重大变更,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二、注册资本(P82)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收资本。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这一考点很难,但是必须掌握)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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