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东奥会计在线 2011-08-11 大 中 小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营企业的协议、章程和合同(P81)
1.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这一点非常重要)
2.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协议、合同和章程”的重大变更,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二、注册资本(P82)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收资本。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这一考点很难,但是必须掌握)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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