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函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考试大 2009-12-30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根据《2009年财政立法工作计划》,《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
现将《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组织征求意见。请于10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予以反馈。
联系人:中注协 马冬鸣
电话:010-88250137传真:010-88250033
邮件:madongming107@cicpa.org.cn
财政部办公厅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已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年以上,且其中最近2年内至少有1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二)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但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三)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时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香港会计师和澳门核数师,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之一的,已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审计业务工作经历,等同于相等时间的中国境内审计业务工作经历。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自行提交注册申请:(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上述材料。
(三)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经历证明表(附表2)。
香港会计师、澳门核数师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审计业务工作经历,分别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和澳门注册核数师公会出具相关证明,替代上述材料。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上述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上述材料。
(七)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或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行业惩戒。
第八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将符合注册条件拟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名单,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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