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统计法》第41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0万以下的罚款;具有同样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则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违纪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行政处分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通报、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没有把通报单列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因为通报与警告在性质、目的上没有区别。
通报适用的对象: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也包括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行使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职务这种权力的主体,并不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而是做出授予誉称号、给予物质利益和予以晋升职务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
统计违法行为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②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③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④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