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否则,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关部门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
统计调查表应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统计调查方法:①周期性普查②抽样调查③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④行政记录。
重点调查基本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
对利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取。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