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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收购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  2012-04-13    

财会类 金融类 医药类 建造类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三十九、要约收购的程序

编制并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作出提示性公告。(非正式公告) 
公告收购要约  收购人依法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中国证监会没有表述异议的,公告其收购要约。 
[u]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u][u][/u]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调查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预受与收购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结束报告与公告  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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