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  2013-04-02    

财会类 金融类 医药类 建造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五、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种类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本票与支票不存在承兑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转让权利方)。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接受权利方)。

  【提示】当背书连续发生时,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3.票据特征

票据特征  解析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又是“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提示】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提示】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3种情形:①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②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③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00:00:00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5)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提示】票据权利的转让灵活简便,无需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 

  4.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  含义  顺序 
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第一顺序权利 
2.票据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提示】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第二顺序权利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教师资格课程随意学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财会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