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 2013-04-02 大 中 小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五、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种类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本票与支票不存在承兑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转让权利方)。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接受权利方)。
【提示】当背书连续发生时,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3.票据特征
票据特征 | 解析 |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 票据又是“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 |
(2)票据是“文义证券” | 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提示】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
(3)票据是“无因证券” | 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提示】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3种情形:①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②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③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
00:00:00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
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
(5)票据是“要式证券” | 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
(6)票据是“流通证券” | 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提示】票据权利的转让灵活简便,无需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 |
4.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 | 含义 | 顺序 |
1.付款请求权 |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
第一顺序权利 |
2.票据追索权 |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提示】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
第二顺序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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