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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USbar)须知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宏景国际教育  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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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律师(USbar)须知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为实现我国“一国两制”的构想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依此构想,港澳回归,台湾与大陆统一后,中国将出现“一国两制四法”的格局。 在此格局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将具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特点,因此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能照搬外国解决国内区际法律冲突的做法。但是在我国无现存历史经验的 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借鉴外国的作法,将对顺利解决我国的这一日益突出和迫切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大有裨益。

  美国拥有50个法律各异的州,它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的经验是极为丰富的,这对我国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很有借鉴价值。本文拟从分析美国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立法及实践出发,对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提出几点浅见。

  一、美国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有关立法及实践

  美国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立法及实践极为丰富也极为庞杂,本文对其中较为突出,并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的内容加以简述和分析。

  (一)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从冲突法途径上看,美国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不对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作严格区别,各州法院解决州际法律冲突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规范基本相同。当然在解决 州际法律冲突时,宪法中的一些限制性条款是必须遵守的,但是美国冲突法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基本规则同时适用于州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两个方面。正如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指出的,在通常情况下本重述所确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含有多国因素的国际私法案件,也适用于国内各州间冲突的案件。

  从统一实体法途径上看,美国采用联邦立法机关制定某方面的统一实体法,由各州采用,或由名州分别采用相类似的实体法,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其州际 法律冲突。就前者而言,从19世纪开始,美国联邦立法成为其法律统一的重要途径,如1877年的 《州际商法》、1890年的《谢尔曼法》都是联邦机构制定的在全美实施的法律。时至今日,联邦机构发布的法律及规则仍是美国法律统一的主要源泉之一。但是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的立法权限范围。凡未列明的剩余权力归属各州,而大部分私法性质的法律属于州的立法管辖范围,因此仅靠联邦立 法机关制定统一实体法是远不能解决州际法律冲突的。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更加经常、广泛地采用后一种统一的方式,即在一些官方、半官方或民间组织提供的不 具有法律效力的“示范法”基础上,各州立法机关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从而求得法律的统一。美国在这方面的实践是很突出的,而其中全国统一州法专员会 议,美国法学会、美国律师学会等专业性组织尤其发挥了重要作用。已被广泛采用《统一商法典》等文本都属于这些组织提供的“示范法”。这种方式无疑加快了美 国法制统一的进程,扩大了法制统一的范围,推动了其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对州际冲突法的宪法性限制

  正如上文所述,美国对州际法律冲突主要由各州依各自州际冲突法以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解决,但为了保证其国内民商事交往正常有序地进行,美国对区际冲突法的宪法性限制也是十分突出的,主要有以下规则:

  1.充分诚意与信任《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第三款规定,各州对于他州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应予充分诚意和信任。该条款要求各州对于别州法院作出 的判决,不再对其实质问题进行审查,而应视为有效判决,只要法院有管辖权,其判决也应享有充分信任,从而得到承认。这一规定保证了一州的有效判决能在全国 任何地方得到承认和执行。

  2.各州公民间平等待遇《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每一州的公民得享受各州公民的特权和豁免。“各州对于该州辖区内的任何人,皆不得拒绝给予法律上的平等保护。这一规定为各州公民间的平等待遇提供了宪法保证。

  3.正当法律程序《美国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豁免的法律,亦不得未经正当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 其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程序要求“基本公平”,如果在法院地与当事人或诉之间不存在合理联系,适用法院地法律将不是基本公平的,因为这种结果不是当事人 所预见和期望的。该条款对法律选择起着主要的限制作用,但这种作用只是被动性作用,而非主动性作用。它并不要求某州必须适用某种法律,仅要求它不得选择一 个与案件无重大联系的辖区的法律,以达公平和实质公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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