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师考试合格标准

2010-02-0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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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统计局、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协商,现将统计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二)由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向各地发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软盘和合格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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