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以上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国内员工李某在2009年1月取得2008年12月份工资3800元,年终奖1.2万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175元。计算过程为:首先,用12000除以12,得1000,确定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国内员工张某在2009年1月取得2008年12月份工资1900元,年终奖3000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5元。计算过程为:由于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差额为100元(2000元与1900元的差)可以在年终奖中扣除后再计算,即先用(3000-100)/12,商为241.67,确定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3000-100)×5%=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