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纳税筹划问题:年终奖金额不同计税方式也不同

2009-11-12 16:57
关注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在线公众号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以上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国内员工李某在2009年1月取得2008年12月份工资3800元,年终奖1.2万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175元。计算过程为:首先,用12000除以12,得1000,确定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国内员工张某在2009年1月取得2008年12月份工资1900元,年终奖3000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5元。计算过程为:由于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差额为100元(2000元与1900元的差)可以在年终奖中扣除后再计算,即先用(3000-100)/12,商为241.67,确定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3000-100)×5%=145元。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