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2010-01-1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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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银行汇票

  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7)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8)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9)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10)收款人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11)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五、支票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的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4、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7.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9、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0、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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