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2010-01-1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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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存款人的日常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

  4、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5、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信用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6、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7、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帐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业务

  8、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票据基本知识

  1、票据的范围

  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2、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3、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4、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5、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6、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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