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重府(1995)44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照公司总部规定对负责范围的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房屋装修、装饰及零星维修等(以下对上述项目简称基建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
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投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规定留足工程合同造价20%的尾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凡不按规定和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视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含各子公司、经营实体)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标底的制定、竞标、议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科学、具体、明确等。
第八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基建工程预算、结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
1.是否执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
2.审查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
3.审查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审核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5.审查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
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标书的要求执行,有无偷工减料,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8.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正确;
9.其他重要事项。

教育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