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组织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其除具有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传统审计的一般特性外,还具有自身诸多特点。本文拟就此谈一点粗浅看法,以就教于各位同行。
一、审计立项依据的专项性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依据是指确立审计事项时的法律法规根据及相关手续。其专项性就法律法规而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通用法律外,还得遵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专项法规;就相关手续而言,并非依自身工作计划,而需据各级人民政府的专项指令或各级干部管理部门的专项委托。
二、审计客体、对象和目标的差异性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对象即客体所负责的经营管理活动及作为其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目标为在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或免除被审计人的受托经济责任。其差异性就客体而言,既发生了从法人或单位向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转化,又特限于国有性质;就对象而言,既偏重于与被审计人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及信息载体,又在一定程度上逾越了传统范围;就目标而言,既以常规目标为基础,更以确认或免除受托经济责任为核心。
三、审计内容和方法的复合性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尽管因客体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就其共性可简要归结为:以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为基础,侧重审查、评价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及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其既包容了单位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又涵盖了个人财务责任、经营责任和管理责任。而审计内容的复合性又决定着审计方法的复合性,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既要运用某些通用审计方法,如审阅法、核对法等,还需运用某些特殊审计方法,如询证法、比较法、分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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