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连载)5

2010-03-0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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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下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连载)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来源 : 企业管理杂志

  五、 销售公司应设立,计税依据可降低税法规定 消费税属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除外)。

  筹划思路 企业可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先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计征,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售出,在此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案例分析 甲酒厂生产葡萄酒。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为每箱1800元(不含税),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每箱2000元(不含税)。

  2009年预计零售户及消费者到甲企业直接购买葡萄酒约10000箱。葡萄酒比例税率为10%。

  方案一 甲企业直接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应纳消费税=2000×10000×10%=200(万元)方案二 甲企业先将产品以每箱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然后,销售机构再以每箱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应纳税=1800×10000×10%=180(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0万元(200-180)注: 以上案例主要考虑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而未考虑其他税种。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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