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连载)2

2010-03-02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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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下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连载)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1日 来源 : 企业管理杂志

  二.销售价格降一降 , 盈利水平反增加税法规定 每吨啤酒出厂不含值税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 3000 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 / 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 000元(不含300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 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 / 吨。啤酒消费税的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同时根据啤酒的单位价格实行全额累进。

  筹划思路 全额累进税率的一个特点是:在临界点,税收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税收负担的增加大于计税依据的的增加的情况。巧妙运用临界点的规定适当降低产品价格反而能够增加税后利润。

  案例分析 某啤酒厂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 3010 元(不包括增值税),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为 2500 元。

  方案一 将啤酒的价格依然定为3010元,则每吨啤酒需要缴纳消费税250元,每吨啤酒的利润为:3010-2500-250=260(元)方案二 将啤酒的价格降至2900元这样,每吨啤酒需要缴纳消费税 220 元,每吨啤酒的利润为;2990-2500-220=270 (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每吨啤酒多获利润 10 元,不仅如此,降低产品的价格还可以增加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力,增加产品销售。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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