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央企业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2006-11-1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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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认真做好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备工作。文件要求,央企应在2008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或收入占集团比重较大的企业,应当于2007年率先执行。对于新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要提前做好价值估算,确保新准则平稳转换和有效执行。
  通知指出,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力度。对于企业违反规定人为调节利润的,将在业绩利润核定中剔除影响金额,金额过大的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于财务决算审计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将给予警示或准入限制。

  在这份《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国资委还要求央企加强金融及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强调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

  国资委强调,要清理和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对委托机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存在恶化迹象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或追收;要规范股票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操作,严格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企业从事期货(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对市价波动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业务应实行盯市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通知》提出,中央企业要加强担保、抵押、涉诉等或有事项的清理与应对工作,尽力解除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对于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50%或发生重大担保责任损失的企业,要严格控制新增担保规模。要加强企业年金、工会经费等表外资金管理,严禁将表外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借或违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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