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知识框架图

第一节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商业银行和客户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商业银行(法人组织)和个人客户(公民或自然人)。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的公民,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自然人。在一个国家中生活的自然人不仅有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等特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l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lo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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