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专业职务的名称定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高级统计师为高级职务;统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统计师、统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建立统计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工作岗位,凡需要设置统计专业职务的单位,各级职务都应有一定的结构比例和限额。
第四条设置统计专业职务,要根据工作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各用人单位要依据《统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统计专业职务的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受聘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统计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统计员
一、掌握一般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技术。
二、能够按照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规定,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三、能对统计资料进行一般的加工管理和简单分析。
四、中等专业学校或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七条助理统计师
一、掌握统计理论基础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二、熟悉有关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三、能够拟定比较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四、能够对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系统的加工整理,提供分析研究报告。
五、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统计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统计员四年以上。
第八条统计师
一、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多的业务知识。
二、有一定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写出有一定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有一定应用价值与学术水平的论文。
四、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五、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统计师二年左右;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统计师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统计师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统计师四年以上。
第九条高级统计师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原理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四、掌握一门外语。
五、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统计师五年以上。
第十条为了广开才路,对确有真才实学、工作能力较强、贡献显著、符合任职条件的统计人员,虽不具备相应学历,也通过考核、评审,聘任(任命)相应的统计专业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