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提高局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统计系统,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政法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遵循职权法定和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职能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强化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目的要求
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职能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各职能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统计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好我市统计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我市统计工作健康发展。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7、《统计法实施细则》;
8、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9、《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责任
(一)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职能机构设置和分工,市局行政执法责任总的要求是:局长对全局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负责分管单位的有关执法工作,并对局长负责;有关职能机构负责有关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负责;各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并对本执法机构的领导负责。
(二)成立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监察室、法规与设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法规与设计处。各县(区)统计局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和指导全市(县、区)各级统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事务。
(三)各职能机构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将本单位执法责任进行分解,将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完善各项保证措施,及时解决好执行中的问题,保证执法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