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和全国统考办《关于201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3〕1号)精神,为了做好我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人员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织领导
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共同负责本地区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考试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统考办”)负责。省统考办设在省统计局人事处,负责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我省成绩合格证的制发。省统考办具体负责拟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确定本省合格标准。
各市统计局(统考办)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报名和资格审核、代收考务费,报名结束后及时将报考人员的报名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统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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