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我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桂职办字[2010]73号
各市、县职改办、统计局,区直和中直驻桂各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和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0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0]1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现将2010年我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及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1.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2.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1.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2.统计工作实务。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高级统计实务
二、考试时间及安排
2010年全国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定于10月24日进行。
具体安排如下: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
统计专业高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9:00——12:00
三、报名范围及条件
(一)报名范围及条件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在统计岗位上工作,且遵纪守法者,均可按下列规定的条件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二)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2、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5)获得博士学位。
四、报名手续和费用
(一)报名时间
2010年6月1日至7月30日
(二)报名方法
报考人员必须填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广西统计信息网:http://www.gxtj.gov.cn首页统计职称考试栏目下载),经所在单位同意加盖公章后,携带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均为原件)、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同一相底)及报名费,按属地原则到当地统计局报名。驻邕区直的中央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到南宁市统计局报名。自治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批准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考试费
根据桂价费字(2003)200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的报名费每人次10元,每科考务费45元、试卷费10元。每个级别的报考费共120元(不含教材资料费)。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0无,考务费45元,试卷费15元,共70元。
五、考场设置
2010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各市。由广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编排考场,各市组织考试。考务工作的实施和考场的设置按《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桂职办字[1992]2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考试大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
七、考试的组织领导
2010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考试考务工作由自治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各市、县统计局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当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领导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由统计局负责。
八、其它事宜
2010年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标准化考试方式,试卷全部采用客观题,考生在答题卡填涂信息点作答,答题卡送全国考办集中机读阅卷。考试的题型题量和答题卡的填涂方法具体参见《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高级资格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各市在考试各环节工作中,要树立为报考人员服务的思想,尽量为应考人员的报名、复习、考试提供方便。要认真做好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报名期间,考生可通过广西统计信息网(http://www.gxtj.gov.cn)查询有关考试信息。考试结束后一个半月,可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http://www.stats.gov.cn)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等考试信息。
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考试工作,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和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2010年我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