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初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预习考点8

2013-04-1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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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后,当事人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特点:①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②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③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④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⑴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①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②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③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⑵公正、公开的原则⑶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做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统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也应是公开的、开放的。

  要坚持公正、公开原则最重要、最关键的是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①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②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③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④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⑤有关统计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关于处罚的规定。

  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发生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等。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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