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授权审计工作

2009-12-22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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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署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为了规范授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和成效,审计署日前出台了《审计署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管理办法》。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审计署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审计署于每年年底前提出次年授权审计项目安排意见,授权省级审计机关,并由省级审计机关直接实施或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地方审计机关必须确保在当年完成,并在计划规定的期限向审计署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署原则上只安排行业性授权审计项目,一般不对个别审计事项单独安排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查出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省级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审计署报告: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金、资产损失金额较大;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法犯罪,涉案金额较大;影响国家重要宏观政策执行的重大问题,涉及金额较大;其他性质特别恶劣,金额巨大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案件。

  审计署将每年组织对授权审计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质量、审计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和抽查,并通报考核和抽查结果。在实施授权审计项目过程中,地方审计机关发生以审计权力谋取单位和个人私利问题的,审计署暂停对其授权、限期整改并依法依纪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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