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处理

2014-09-1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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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①

  贷:财务费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

  贷:财务费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

  贷:财务费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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