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0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通知

2006-10-2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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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10月24日至11月3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放时间:10月24日至11月3日,期间周六、日照常发证。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中级),12号窗、13号窗(初级)。

  发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见附件1),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证书以及报名发证登记表,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根据深圳市工商物价管理局深价联字[2005]4号文,将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7元/证。

  注意事项:

  1、如合格考生未在规定时间领取资格证书,请拨打电话83777159查询补领证书事宜。

  2、以下考生资料经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核查有误,请考生或报名点提供相关资料:曾小霞、林曼秀、顾晓棠、刘小宴、李小红、刘小英、乓东霞、廖梅,以上8人证书未下发,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人员,并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以上报考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05年12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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