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黑龙江省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38号)精神,现将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有关规定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在此之前达到退休年龄(延聘人员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允许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按照黑人发〔2007〕49号、50号和黑人函〔2007〕87号文件规定执行。在乡镇工作的(含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类农场、林场、牧场和渔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四)同级改职高级会计师人员应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具备《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
(五)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人员应提供一个年度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或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合格佐证材料;因特殊情况未参加知识更新培训人员可先申请评审,但暂缓核准,在取得知识更新培训合格佐证材料后方可进行核准。
(六)根据规定,学历应提供认定证明,其中:2002年(含2002年)以后取得学历的人员应提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学历查询证明。2002年以前取得学历的人员应提供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盖章验印的毕业证书;取得各级省委党校毕业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
(七)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人员应对本人的学历、论文、成果等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已获资格,并予以通报。
(八)各单位、主管部门应通过更新后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录入和上报参评人员信息。下载网址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l.lss.gov.cn)→职称评审专题→资源下载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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