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重点资料(1)

2014-09-2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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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双) 自然人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机构、组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标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积极性)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执行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2014新增) 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判决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终审判决
执行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表七、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⑴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⑵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⑶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机关 一个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没爹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链接】税务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注意2】不收费【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⑵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申请人”承担 ⑶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⑷决定种类: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⑸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强制执行 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
表八、行政诉讼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理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劳动者”依然可以起诉)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表九、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种类 期限 数罪并罚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最高3年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最高1年
有期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  
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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