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视同销售

  【考点精讲】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例题演练】

  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视同销售的是(?)。

  A、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B、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

  C、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答案】C

  【解析】(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2)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考点二:混合销售

  【考点精讲】

  (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单独销售无限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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