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考点一:证券公司

  【考点精讲】

  (一)设立条件/选择题

  1、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2、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①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②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③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④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多选题

  (1)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4)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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