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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连载)3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注册纳税筹划师协会  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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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下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连载)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15日 来源 : 企业管理杂志

  三、包装作价不合算, 收取押金税递减税法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以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筹划思路 根据上述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此项押金不并人销售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转物押金的方式。

  案例分析 甲公司2008年7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0件,每件价值2000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200元。上述价格都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

  方案一 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轮胎的方式由于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2000×17%+10000×200×17%=374(万元)应交消费税税额=10000×2000×3%+10000×200×3%=66(万元)方案二 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企业将每个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34元,则此项押金不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 包装物押金12个月内收回。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2000×17%=340(万元)应交消费税税额=10000×2000×3%=60(万元)企业可节增值税销项税=374-340=34(万元)企业可节消费税=66-60=6(万元)情况二 包装物押金12个月内未收回。

  企业销售轮胎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2000×17%=340(万元)应缴消费税额=10000×2000×3%=60(万元)一年后企业未收回押金,则需补交增值税=10000×234÷(1+17%)×17%=34(万元)需补缴消费税=10000×234÷(1+17%)×3%=6(万元)这样,企业将金额为34万元的增值税和6万元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延缓了一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可见,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 ,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不管押金是否收回,都会少缴或晚缴税金。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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