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变化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包括“参考法规”)显示,《税法》科目最主要的变化体现在如下两大方面:
(一)增加国际税收相关的内容:(1)新增了第十二章“国际税收”,(2)在第一章“总论”中新增了第八节“国际税收关系”。
(二)根据2014年至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调整各实体税法的相关规定,需要重点关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章节变化
第一章《总论》
新增了第八节“国际税收关系”,其他没有实质变化。
第二章《增值税法》
在结构上新增了第十一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其实质是原来第十节“税收优惠”中的内容,现在独立成节,没有实质影响。
根据财税[2014]43号,第一节“征税范围”将新增电信业。
根据财税[2014]57号,第三节“税率与征收率”中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将调整为3%或减按2%征收。
第三章《消费税法》
根据财税[2014]93号,第二节“税目与税率”中的酒精、汽车轮胎、小排量摩托车和含铅汽油不再属于应税消费品。
根据财税[2015]16号,第二节“税目与税率”将新增电池和涂料两个税目。
第四章《营业税》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第二节“税目与税率”中的电信业不再征收营业税。
第七章《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根据财税[2014]72号,第一节“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中的煤炭由从量定额征收调整为从价定率征收。
根据财税[2014]72号,第三节“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中将新增关于原油和天然气的优惠政策。
关于土地增值税,将原来的第五节拆分为现在的第五节和第六节,将原来的第七节拆分为现在的第八节和第九节,无实质内容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