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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中国会计师协会  2009-12-30    

财会类 金融类 医药类 建造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处罚工作,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五条对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五)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

  (六)撤销事务所。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予以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予以警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要求执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申办事务所,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务所申报年检或执业,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责令改正,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向客户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拒绝、阻挠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调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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