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对企业的外汇资金操作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尤其是跨国企业,在进行内部交易对冲、投资收益汇出等服务贸易付汇操作过程中,很容易触及国家外汇管控的警戒线。然而,2013年中国陆续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汇发[2013]30号 等规定,取消了此前长期执行的先纳税后付汇的征管要求。新规执行近一年来,执行层面落实情况如何?跨国企业在服务贸易付汇领域还存在哪些挑战?铂略咨询就此问题进行了一番调研。
一、受访企业所在地区新政执行情况
调研结果显示,72%的受访者表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执行新的备案表程序,不再继续执行完税凭证程序(见图1)。
从文意上看,新政的精神是将完税与付汇分开。新政执行前,企业在银行办理支付时需要按照支付项目审核多项材料,其中包括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先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后再进行支付。完税是支付的必要条件。新政认为,完税和支付是可以分开的两件事,企业在支付时只需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企业可以选择在支付后完税,完税不再是支付的必要条件。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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