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通知

2011-05-13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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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统计局:

  为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决定,2011年度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进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区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统计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统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组建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单位组织进行;没有组建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组建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二、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统计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实施

  1、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日期为2011年10月16日(周日),考试时间为上午9:0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

  4、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

  (三)有关要求

  1、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2、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3、中央单位所属统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4、中央单位在确定本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时,如有需要,可与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联系,取得本部门考试人员成绩相关信息。

  在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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