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审计局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问责

2010-01-06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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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和社会公信力,最近,山东省临沂市审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审计机关行政问责实施细则》,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该《实施细则》一是明确了问责对象和范围,即: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审计工作和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进行问责。二是明确了问责方式。主要包括:告诫、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同时规定,行政问责责任追究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的,一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三是明确了责任划分。《实施细则》分别对审计人员、审计组长、审计科室负责人、法制机构和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并强调指出: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的,根据有关纪律和规定进行问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审计工作和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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