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学习资料:增值税

2012-04-1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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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 增值税(掌握)

增值税:以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能够区分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分类: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考试用书

销售包括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除了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三)特殊经营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2.兼营行为: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总结:混合按主业;兼营能分别的分别,不分的核定。

【例题4-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经营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有( )。

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B.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C.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E.将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外投资

【答案】ABCE外语学习网

二、税率与征收率

税率或征收率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其他。

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采用简易办法征税3%征收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销售额

1. 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不包括: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保险的保险费,以及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共性:都是代收的

2.含税销售额转化: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3.特殊销售额的确定

折扣销售一张发票,折扣后;另开发票,全价

销售退回、折让有证明单可以扣减

以旧换新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项税额,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进项税额

包装物押金(1)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逾期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进项税额

(1)可以抵扣的情形

(1)以票抵税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税①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2)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自用的应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三)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付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l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l0日、l5日、l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15日申报。

五、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不在同一县市,分别申报,经批准可以汇总到总机构。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用。

来源:中华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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