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德州关于启用新版会计证书的通知

2013-12-1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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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会计证书的通知》(鲁财会〔2013〕35号)文件精神,德州市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山东省厅通知予以转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使广大会计人员准确了解颁发新版证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按时到原证书所属财政部门换领新版证书。新版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要求办理换证手续。

  二、全市持证人员换领新证工作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直单位换领新证的,以部门为单位于2014年12月30日前集体办理,个人换证(主要包括原证书由市财政局颁发的在校生、个体工商业户等)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进行。市直单位集体换证的除每人需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下载填写《会计人员定期换证登记表》外,还需填报《会计人员定期换证申请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

  三、由于办证、换证、补证、调转等事项需当场采集或验证会计人员的照片和指静脉信息,应由本人前来办理。会计人员换证时应按要求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换证期间旧版证书仍然有效。颁发新版证书时要收回旧版证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库存的旧版证书清点、登记交送市财政局会计科。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版证书的使用管理,建立新版证书“领、用、存、废”的使用台帐(格式见附件3),并于季度终了2日内将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科。

  五、由于本次换发新版会计证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2013]9号)、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会计证书的通知》(鲁财会[2013]3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筹合理安排换发时间,避免办证单位和人员过度集中。

  六、换发新版会计证书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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