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应注意的问题

2014-04-0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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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了解企业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之前,会计师网(www.acc.cn)先跟大家解释下进项税额增值税可以抵扣的概念: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可以抵扣只有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才有。

  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你花1元钱买的商品的同时(卖方如果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话),给你商品的一方要替税务局向你收0.17元的税款,你要向卖给你商品方支付1.17元.当你把1元的商品以1.2元卖出的时候(或加工成别的商品以1.2元卖出时),你要替税务局向购买方收取1.2*0.17=0.204元税款,实际你的纳税额是0.204-0.17=0.034元,0.17元叫进项税0.204元叫销项税,用0.17元抵减0.204元的过程就叫抵扣进项税,抵扣的前提是你是一般纳税人,有认证过的进项税额,当月没抵扣完的可到以后抵扣。

  在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以后,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巨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但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政策,还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纳税风险,本文结合企业的业务特点,从三个方面论述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购买中央空调和电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009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转型,即企业购买或修建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扣除。但在实践中,有些情况就不太好判定,例如,企业修建厂房购进的中央空调、电梯的进项税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问题的焦点实质上是在对中央空调的性质的界定上,如果将其界定为设备,则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如果将其界定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则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这个问题曾在实务中争议过很长时间,但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发布,这一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

  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中央空调和电梯属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因此税法将其被界定为房产原值的一部分,既然属于房屋的一部分而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当然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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