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3-11-2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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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各考区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一)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擅自对考试用机的系统进行操作、造成系统损坏的;
  (三)擅自对考试用机进行冷热启动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应责令改正;经提醒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U盘等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五)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试题等的;
  (六)互相传递草稿纸的;
  (七)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八)不听监考人员劝告,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九)私自交换座位的。
  (十)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三)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四)抄录屏幕内容、使用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并带出考场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责令其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六项或第七项处理。
  第十条 对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四川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对相应的考生作严重违纪违规标记。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纪违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对相应的考生作标记。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其本次考试组织工作,也不得参加下两次考试工作。情节严重的还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二)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题的;
  (三)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抄录屏幕内容带出考场或者协助他人抄录屏幕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将试题数据以任何载体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四)故意损坏考试服务器、考试用机或其他考试设备的;
  (五)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六)以不正当方式破解考试数据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因工作失职,造成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九)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违规违纪现象的;
  (十一)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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