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表格:汇票的背书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09    

财会类 金融类 医药类 建造类
汇票的背书 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粘单的适用 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附有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该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指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而取得票据的形式,这些都不是依背书而取得的票据。只要取得票据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委托收款背书 代理关系,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 记载“质押”、“委托收款”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质押背书 担保关系,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在背书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行使票据权利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历年真题:
级别 科目 2013 2012 2011 2010
初级 经济法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会计实务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中级 经济法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财务管理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会计实务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历年试题请点击查看>>

  辅导指南:

  初级:初级会计实务 初级经济法 初级会计职称试题 初级会计职称模拟题

  中级:中级会计实务 中级经济法 中级财务管理 中级会计职称试题 中级会计模拟题

2014会计职称考试报考指南
报考条件 报名时间 报考流程 考试时间
科目安排 报名方式 考试形式 辅导培训
成绩查询 合格标准 成绩管理 历年真题

财会类证书推荐: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统计师 审计师 内审师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教师资格课程随意学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财会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