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重点资料(2)

2014-09-24 17:59
关注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在线公众号

  【复习方向】本章在以往年度的考核中各类题型均有涉及,但考核点相对固定,且比较基础,不涉及过于复杂的计算性题目。对本章所涉及的时间及数字性规定必须在考前予以消化,同时不定项选择题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结合出题。

  【考点透析】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主体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用人单位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签订合同 形式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合同效力 生效 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
无效 前提 已经成立
法定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后果 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