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知识重点(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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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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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现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称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2、经济法和民商法协调互补。

  3、经济法调整对象:1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3组织管理型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合同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特征:1是绝对权2属于支配权3是法定的4客体为物5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2、物权种类:1按权利人形式权利范围:自物权和他物权;2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物权有无从属:主物权和从物权。4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5存续有无期限:有期限物权和无期权物权。

  3、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处分权是核心。

  4、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特征:独立性的他物权、限制物权、具有使用目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5、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法、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6、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设立的目的不同2权利性质不同 3权利的主体不同 4标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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