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促销方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

2014-09-26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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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公司为服装公司,在2014年5月店庆时进行了一次促销活动:

  购买服装满399元,赠送精美笔记本一本,该笔记本的外购价格为35元/本;

  购买服装满899元,赠送J公司生产的单肩包一只,该单肩包生产成本为70元,销售价格为399元;

  购买服装满1599元,可以立减399元,并获得会员卡,20元积分1分,10分可在下次消费时抵扣现金1元;

  所有购买J公司服装的消费者都可以获得一张折扣券,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再次购买可以凭券享有七折;

  所有会员都会获得J公司的100元抵用券,并将抽取2名会员赠送四天三夜韩国行。

  请问:J公司的各种促销中,在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分别会产生哪些税?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什么风险?是否有可以筹划的方法?

  案例分析:

  1. 满就送外购产品(满399就送外购笔记本)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这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而本方案下,对外赠送笔记本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也称随货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本质上笔记本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399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笔记本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笔记本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不过笔记本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35元,相关计算如下(假设产品售价为400元,产品成本为100元):

  应纳增值税=(400÷1.17)×17% -(100÷1.17)×17% -35÷1.17×17%

  但目前税局和企业可能就该赠送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发生争议。实务中,如果发票货物项目中不体现笔记本,且发票清单上也不显示笔记本的,某些税局偏向将该种捐赠认定为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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