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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微课堂】第7讲:如何理解期前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http://zige.eol.cn  来源:高顿财经  作者: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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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六章,我们学习了不同类型的违约,主要有两种:实质性违约和期前违约。其实,严格来说期前违约也属于实质性违约的一种,它在英美法系历史中扮演者独特的一角。

  在英美法系,一般认为期前违约制度最早的权威判例是1853年的霍彻斯特诉德·拉·图尔案(Hochster v. De la Tour)。1852年4月12日,霍彻斯特同意受雇于德·拉·图尔,作为从仆自6月1日起随同前往欧洲大陆3个月。霍彻斯特为旅行作了准备,但是5月11日德·拉·图尔写信说他改变了主意并且不再需要霍彻斯特的服务。霍彻斯特从其他人那里找到了另外一份工作,但是开始的时间较晚。5月22日,霍彻斯特起诉请求损害赔偿。该判例中最主要的法律观点是:在被告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如果被告方拒绝履行合同,原告应当有权立刻终止合同从而消灭自己剩余的债务,并起诉请求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发生的损害的权利;原告不必等待被告的履行期到来。当然,原告也可以不立刻起诉,而是等待被告履行期的到来。在这个判例中,法院并没有提到“anticipatory breach”这个概念,甚至没有提到anticipatory这一单词的任何其他形式。但是,期前违约规则的基本内容已经建立。

  最早对anticipatory breach在当前通行的意义上使用的判例可能是Johnston v.Milling。判决中用了这样一些表达:“一方的表示构成了履行拒绝或者等同于履行拒绝,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存在一个可 预见其发生的违约行为”。英国著名法学家特瑞泰尔的教科书《合同法》中给anticipatory breach下的定义是:在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 或者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因其行为使自己丧失了履行能力。另一本著名的英国合同法著作Chitty on Contract中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到来前,他表示了将违反该义务的意思,或者其行为使得一个合理的人认为其不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 那么该当事人构成“anticipatory breach”。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期前违约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的时间点,是在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所发生的。

  而F4的考察点,除了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还侧重在救济手段上:被违约一方不仅不用等到合同期满,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

  ▎本文作者为高顿财经ACCA研究中心F4教研组,来源高顿网校。原创文章,欢迎分享,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号(gaodunacca),掌握最全面ACCA政策以及学习方法,更有在线小编为你解答各种困惑,会说话的公众号,你见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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